红河学院课程替代管理规定
随着学校学分制教学改革的进一步推进,不同年级专业教学计划变更,导致部分课程的课程名称、课程性质、学分等课程属性发生变化,高年级重修或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无后续课程完成学业,为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需对部分课程进行替代,现作出以下规定:
第一条 课程替代条件
凡属以下情况,均需替代:
1、拟修读课程与计划内课程名称不同
2、拟修读课程与计划内课程代码不同
3、拟修读课程与计划内课程性质不同
4、拟修读课程学分低于计划内课程学分(需多门替代1门)
第二条 课程替代原则
1、高年级同学或休学后复学同学在正常学业年限确无后续课程,方可替代;
2、拟修读课程与计划内课程内容、教学要求相同或相近;
3、拟修读课程学分不低于计划内课程学分;
4、在后续课程中,若确实已无相似教学内容的可替代课程,可另选一门学生未修读过的课程性质相同的课程(学分不低于计划内课程)来进行替代。
第三条 课程替代流程
1、学生须在选课前填写《红河学院替代课程申请、审批表》,经审批后才能参加选课,严禁先选课后申请课程替代,如经核实属先选课后申请替代者,教务处有权取消其替代结果;
2、学生取得合格的课程成绩、学分后,由教学秘书在教学管理系统中完成课程替代操作,填写《红河学院替代课程申请、审批表》替换结果栏,并将该表和《红河学院替代课程汇总表》报送教务处;
3、教务处核对学院上报的《红河学院替代课程申请、审批表》和《红河学院替代课程汇总表》中的数据后,在教学管理系统中完成相应课程的替代结果审核操作;
4、教务处将在选课后组织专家组对替代课程审核材料进行检查,各学院应做好存档备案工作。
第四条 其他
1、通识选修课程模块(课程归属)变更问题不使用课程替代方法,由学院收集汇总后,报教务处统一处理。
2、未认真履行审批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参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同时废止学校原有相关规定。
3、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
附件:
红河学院替代课程申请、审批表
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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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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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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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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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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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内 课程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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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修读课程名称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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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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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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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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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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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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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所属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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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所属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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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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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修读课程名称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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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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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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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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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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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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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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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学 位课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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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所属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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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所属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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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课程 替换事由 |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学院教学 委员会 意见 |
注:学院教学委员会或相关机构审批意见。 委员会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
学 院 意 见 |
教学副院长签字: 学院(公章) 年 月 日 |
替 换 结 果 |
□ 该生已取得替代课程成绩、学分,已在教学管理系统中完成替换。 □ 该生未能完成所申请替代课程学业,未获得相应成绩、学分,不能进行替换。 教学秘书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1、拟修读课程学分低于计划内课程学分时可填写多门课程;2、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学生保留,一份由学生所在学院存档,一份由教务处计划运行科科存档;3、本申请表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批;4、学生须在选课前填写申请表,经审批后才能参加选课,严禁先选课后申请;5、学生取得修读课程的成绩、学分后,由教学秘书在教学管理系统中完成课程替代操作(填写替换结果栏),并将此表报送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