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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防控、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和居家健康监测管控措施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2-09-02

 

 

 

 

 

 

 

 

 

 

 

云南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文件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云应疫指办发〔202221

 

 

 

 

云南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防控、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和居家健康监测管控措施的通知

 

 

 

各州、市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防控、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和居家健康监测管控措施,落实社区疫情防控属地责任,降低社区传播风险,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管理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分类实施社区管控

 

(一)高风险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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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管控措施。采取封控措施,期间足不出户,上门服务。对高风险区内所有人进行健康监测,实施每日零报告制度。每天上、下午各开展一次体温检测和症状问询,了解所有人员使用退热、咳嗽感冒、抗生素、抗病毒等药物情况,并填写十大症状

 

健康监测登记表。发现有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鼻塞、流涕、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由健康监测组立即报告并安排上门核酸检测。

 

2.   核酸检测。在实施封控后前 3 天连续开展 3 次检测,第

 

1 天和第 3 天完成两次全员核酸检测,第 2 天开展一次抗原检测,后续检测频次可根据检测结果确定。

 

3.  解除标准。连续 7 天无新增感染者,且第 7 天风险区域内所有人员完成一轮核酸筛查均为阴性,降为中风险区;连续 3

 

天无新增感染者降为低风险区。

 

4.   外溢风险人员管控措施。流入地对有高风险地区7 天旅居史的人员采取 7 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第

 

12357 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管理期限自离开风险区域算起)。

 

(二)中风险区

 

1.   管控措施。采取管控措施,期间足不出区,错峰取物。对中风险区内所有人员开展十大症状监测,实施每日零报告制度。及时了解所有人员购买、使用退热、治疗咳嗽感冒、抗生素、抗病毒等药物情况。发现有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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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减退、鼻塞、流涕、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由健康监测组立即报告并安排上门核酸检测。

 

2.   核酸检测。在实施管控后前 3 天连续开展 3 次检测,第

 

1 天和第 3 天完成两次全员核酸检测,第 2 天开展一次抗原检测,后续检测频次可根据检测结果确定。

 

3.  解除标准。连续 7 天无新增感染者,且第 7 天风险区域内所有人员完成一轮核酸筛查均为阴性,降为低风险区。

 

4.  外溢风险人员管控措施。流入地对有中风险地区 7 天旅居史的人员,采取 7 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在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第 14 7 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如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采取 7 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管理期限自离开风险区域算起)。

 

(三)低风险区

 

1.  管控措施。采取防范措施,期间个人防护,避免聚集。区域内各类人员应按照要求开展核酸检测,期间尽量减少外出、不聚集、不扎堆,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严格落实进入室内公共场所预约、错峰、限流、测温、登记、戴口罩等措施。

 

2.   核酸检测。根据疫情传播风险评估结果和风险人员协查管理情况,科学确定低风险区内开展核酸检测的人群范围和频次等。

 

3.  交通管控。低风险区内人员倡导非必要不离开本区域,跨市流动须持 48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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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解除标准。所在县(市、区)无中高风险区,低风险区调整为常态化防控。

 

5.  外溢风险人员管控措施。流入地对有低风险地区 7 天旅居史的人员,3 天内完成两次核酸检测(三天两检)。

 

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一)适用对象

 

1.   密切接触者中的特殊人群

 

2.   密接的密接

 

3.   中风险区外溢人员

 

4.   其他经专业人员评估无法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

 

(二)场所要求

 

1.  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者最好单独居住;如果条件不允许,选择一套房屋里通风较好的房间作为隔离室,保持相对独立。

 

2.  在相对独立的隔离室放置桌凳,作为非接触式传递物品的交接处。

 

3.   房间使用空调系统通风时,应选择分体空调,如使用集中空调,保证空调运行正常,加大新风量,全空气系统关闭回风。

 

4.  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使用单独卫生间,避免与其他家庭成员共用卫生间。

 

5.  房间内应当配备体温计、纸巾、口罩、一次性手套、消毒剂等个人防护用品和消毒产品及带盖的垃圾桶。

 

(三)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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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健康监测。街道(镇)、社区(村)工作人员要及时与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取得联系,掌握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信息,查看居住场所是否满足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并下发告知书,按照一户一档一人一档要求,登记造册,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社区管理人员要督促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者每日早、晚各进行一次体温测量和自我健康监测,并如实记录情况,如发现有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人员,立即报告,并由专人联系 120 负压急救车就近原则送往发热门诊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2.   禁止外出。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本人及其共同居住者或陪护人员不得外出,拒绝一切探访。对因就医等确需外出人员,经所在社区医学观察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安排专人专车,全程做好个人防护,落实闭环管理。

 

3.   个人防护。非单独居住者,其他人员尽量不进入隔离房间,其日常生活、用餐尽量限制在隔离房间内,不与家庭内其他成员共用生活用品。隔离房间内活动可不戴口罩,离开隔离房间时要戴口罩。尽量减少与其他家庭成员接触,必须接触时保持 1

 

米以上距离,规范佩戴医用外科口罩。如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者为哺乳期母亲,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基础上可继续母乳喂养婴儿。

 

4.  上门采样。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核酸检测由采样人员上门采集,并及时推送核酸检测结果。

 

5.   按照有关卫生防疫要求规范消毒,做好环境清洁与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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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等工作。

 

(四)共同居住者或陪护人员要求

 

1.   陪护人员与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者接触时,处理其污染物及污染物体表面时,应当做好自我防护,穿戴一次性工作帽、医用外科口罩、工作服、一次性手套,与其保持 1 米以上距离。

 

2.   与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者任何直接接触,或离开其居住空间后,准备食物、饭前便后、戴手套前、脱手套后要进行双手清洁及消毒。

 

3.  有基础疾病的人员和老年人不能作为儿童、孕产妇、半自理及无自理能力等人员的陪护人员。

 

4.   共同居住者或陪护人员一并遵守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管理

 

要求。

 

(五)解除标准

 

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满 7 天(经评估另有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时长要求的,按照要求执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及其共同居住者或陪护人员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且无任何异常症状者,经社区核实后,发放隔离医学观察解除通知单,解除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三、居家健康监测

 

(一)适用对象

 

1.   完成集中隔离的密切接触者和入境人员

 

2.   新冠肺炎感染者出院(舱)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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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经专业人员评估需进行居家健康监测的人员

 

(二)场所要求

 

1.  选择通风较好、相对独立的房间居住。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使用单独卫生间,避免与其他家庭成员共用卫生间。

 

2.  房间内应当配备体温计、纸巾、医用防护口罩、一次性手套、消毒剂等个人防护用品和消毒产品及带盖的垃圾桶。

 

(三)管理要求

 

1.   健康监测。街道(镇)、社区(村)工作人员要加强摸排,及时掌握居家健康监测人员信息,下发告知书,按照一户一档一人一档要求,登记造册,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社区工作人员要督促居家健康监测者每日早、晚各进行一次体温测量和自我健康监测,并如实记录情况,如发现有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人员,立即报告,并由专人联系 120 负压急救车就近原则送往发热门诊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2.   外出限制。居家健康监测期间不外出,如就医等特殊情况必需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规范佩戴 N95/KN95 颗粒物防护口罩,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3.  核酸检测。居家健康监测人员需根据防控要求配合完成核酸检测。

 

6.  按照有关卫生防疫要求做好通风、消毒,尽量不与家庭内其他成员共用生活用品,避免与家人密切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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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解除标准

 

完成集中隔离的密切接触者和入境人员居家健康监测满 3 天、新冠肺炎感染者出院(舱)人员居家健康监测满 7 天、其他经评估需进行居家健康监测的人员按要求完成监测后,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且无任何异常症状,经社区核实后,解除居家健康监测。

 

四、其他未尽事项参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执行。

 

 

 

 

 

 

 

 

 

云南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

 

指挥部办公室

 

2022820

 

(此件不公开)

 

 

 

 

 

 

 

 

 

 

 

 

 

 

 

 

 

 

云南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2 8 2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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